星期日, 2月 10, 2008

冠c跟垃圾桶

冠c事件讓人覺得很好奇的一件事;把檔案丟在垃圾桶算不算是一種拋棄所有物權的行為哦?

如果算那把檔案救回來的工程師在這部份應該沒有刑責囉!就像csi翻人家的垃圾桶最後變為呈堂證供那罪犯也是沒皮條,狗仔隊翻布蘭妮他們家的垃圾桶好像也是無可奈何~那為何有人把刪除的檔案還原回來卻算是偷竊咧?還是要把整顆硬碟丟棄才算是拋棄硬碟及其資料的所有權咧?還是就算拋棄物是硬碟喪失的只有硬碟的所有物權但是其中的資料還是所有人的? 真是一整個不瞭。

如果說 我把檔案移走至新的硬碟 行為上是以移走的物品當作是原物 所以在就硬碟的資料被人還魂那應該也不算盜竊,這樣這些工程師在盜竊檔案算無罪囉

我想可得好好研究一下電腦檔案的物權法則及其相關法律解釋囉~


1 則留言:

諸葛寧寧 提到...

您都不了

我更是不了